
二 社会“慢变量”视域下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力度和限度
通过上述对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和乡村管理体制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得出这样的一个印象:两宋时期,国家权力确实在逐渐向基层乡村延伸。那么,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动因何在?这样的渗透又对宋朝乡村社会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社会延伸的趋向就更为凸显,一些隐晦不明的史实也得到较清晰的阐释。这在中唐迄于两宋的社会变革中,能够得到较好的说明。
如所周知,中唐以后,均田制、租庸调制逐渐没落,田产自由流动逐渐为官方认可,入宋后则发展为“不抑兼并”的土地占有模式;以资产为主征收的两税法,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税收制度;全民兵役制——府兵制走到了历史的尽头,代之而起的是由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养兵的募兵制;租佃制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加大了民户自由移动的可能;无论是主户还是客户,都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等等。所有这些变化,使得国家在征税派役、乡村管理方面不得不随之变革,以便适应王朝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首先,服兵役期间的费用原来由服兵役的民户自家承担,而募兵制下的兵员,则是由国家财政直接开支,由国家花钱来养活数量不断增加的军队,连同其家属。这样,国家一方面必须想方设法征收到更多的赋税来充实财政,以致朱熹浩叹“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清人赵翼则惊呼南宋朝廷的“取民无艺”;[17]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又不得不用取自民的财赋来养活数量庞大的军队。关于宋朝养兵的费用,宋人众说不一,但是大体上讲,在和平年代,国家财政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战争年代高达十分之七八都要用于养兵。[18]而对于辽、夏、金、蒙(元)的一次次战争赔款,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19]这些都迫使赵宋王朝“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20]及时有效地完成赋税征收任务,成为王朝统治的重中之重。值此之故,没有足够的人手加强国家政权对于基层乡村社会的控制,是不能顺利完成这些复杂而艰难的工作的。在穷窘不堪的财政压力下,中唐以后的李氏王朝和赵宋王朝逐渐将其国家政权的触角深入乡村之中。同样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在募役其名,差役其实的制度下,[21]国家越来越多地侵夺作为其政权“神经末梢”的乡役人的利益,以保障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治理成本。汉唐时期所谓的乡官,中唐尤其入宋后则名之以乡村职役,官僚士大夫则视为“至困至贱”的徭役。[22]这一职一役之差,不啻天壤。除了冒险非法侵凌于民外,他们几乎享受不到任何官方给予的资源,一般情况下,更没有什么薪水。
其次,国家由控制民户人丁的多少改由控制其资产的多寡。唐朝乡民有诈老诈小等问题,这是民户逃避赋役的主要方式。中唐两宋后,乡间民户已经少有诈老诈小之事,而想方设法隐瞒家产,诡名挟户和诡名隐产等遂成为宋朝富民逃避赋役的主要手段。显而易见,人丁即使是诈老诈小,在由乡民担任的乡役人面前无所遁形。因为后者比较熟悉乡间民户的情况,对一家一户人丁的多少、年岁,都可了如指掌,所以对于民户的管理相对较为容易。除非他们有意包庇或舞弊,否则乡民是很难逃脱赋役的征派。两税法后的中唐、两宋社会则不然。这是因为,资产可以是有形的土地(但是土地的贫瘠或肥腴,并不是肉眼所能测量的)、房屋、牲畜、粮食、农具等,也可以是有形却又无形的钱币等。有形的尚可发现和大致测算,无形的却不易发觉,更无法测算。[23]所以,相对而言,以人丁为征税派役的标准,比起以资产多少为标准要简单而易行。一方面是国家的三冗三费、积贫积弱,财政日益入不敷出,困窘不堪,另一方面则是完税纳粮的繁难。在这种情况下,加派乡间管理的人手,增加他们的劳动强度,以便更好地促使乡间百姓们完税纳粮,从而保证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使得国家机器正常持续运转。
再次,出于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的考量,在收回地方州县之权后,赵宋王朝也同样严密防范“群氓”叛乱倾覆政府的危险,所以类如保甲法中的让民户相互监督的举措,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由唐到宋,人口增长迅速,租佃制下人身依附的松弛,使人民移动加速,赋税徭役的重压下,铤而走险者也较多。有宋一朝,先后有王小波、李顺,王则,宋江,方腊,钟相、杨幺等数起较大规模的农民叛乱,小型农民骚乱,几乎常常发生。天水一朝终被异族所取代,而未被国内民众的叛乱所倾覆,这固然与赵宋王朝立国之“祖宗之法”不无关系,但似乎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王朝对乡村民众的控制措施是较为有效的,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又可反映国家权力向下延伸后,带给宋朝社会积极作用之一斑。我们还认为,正是出于对财政税收和基层乡村稳定的考量,方才引发统治者设定新的治理理念,从而推动了这一国家权威下移的趋向。
最后,自唐朝以来,科举取士成为官僚体制自我更新的主要渠道,宋朝更是如此。宋人有云“读书人人有份”,[24]读书应举的观念已深入民心,民众中有更多的人以读书、科考为生活的一个目标。在社会上(尤其在南方),乡先生几乎是星星散散地布满乡间,官学和书院培养了大批的读书人,读书人的相对数量比起前代有了明显增长。虽然宋朝政府历科取士的数量比唐朝高出多倍,但跃过龙门者毕竟有限,落第者数量相对巨大。由于数考不中,许多读书人不得不在基层社会中从事教书、作吏、农耕,甚至成为僧道,或民间迷信、某些信仰的头领等,以谋取衣食生活。在官场中,又由于官员众多,而实际的官缺却相对有限,许多中举者也难免长时期处于待缺或丁忧、致仕状态之中。于是,就有更多的士人,在没有机会参与上层国家的治理的情况下,以他们的才识和各种资源,转而关注下层的自身之家族、宗族、民间信仰或相关地方事务;在社会地位和资产变动不居的境况下,为自家政治和经济资源持续发展的考虑,努力营建自身、家族在乡里的影响力。换言之,在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无望后,只好转而在修身、齐家方面施展自己的才能。所以,两宋基层乡村中,也有更多识文断字的读书人,乡里和宗族等成为他们淑世教化的场域。他们所传递的臣民思想,官方统治意念以及诸多儒家纲常教化观念起到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对于国家权威向基层乡村的渗透,也起到了一些不易发觉的效能。限于篇幅,这里仅就王朝的典章制度、官府的公权力经由怎样的形式或渠道在乡民社会中有效介入,稍加阐述,至于王朝绳民以法,教民以化,凝聚民心的历史脉络,国家话语在乡村社会的表达和实践,国家公权力整合乡村社会的实际途径,即乡民接受纲常礼教等观念的管道、过程,及其回应与调适,我们另文再行申述。
要之,在传统帝制时期,历代王朝都关注到、并致力于全面掌握、控制疆域内的民众,希望他们按照自己的统治理念和既定的规则运作不息。从中唐到两宋,由于社会经济领域所发生的一系列变革,直接推动了国家权威向基层乡村社会渗透的倾向,并且使这一社会变动的“慢变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但是,由于国家资源的缺乏,专制政权下行政管理能力的薄弱,交通和通信设施的落后等因素,对于这一趋势也不宜过高估计。这是因为,宋王朝向基层乡村延伸的国家权威,还远远不具备动员、支配每一个社会细胞的能力。正如上述,国家权威的资源毕竟有限,政府对于乡村民众的全面掌握、控制的能力,也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从实际运作上看,乡役组织执行的是行政职能,是国家的行政权力渗入基层社会的标志,是政府加强对乡村监控和动员能力的系统,故而一些社会学者视为国家政权有机体的“神经末梢”。一般而言,距离权力中心越远,层级越多,上下阻隔越为明显,政令越不易贯彻,下情越是不易上达,中央政府也越难以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下面越是容易变通国家的政令。[25]三年一迁的迁转法,使得州县官员根本就难以在地方上施展治理的韬略;政、财、刑权收归中央后,州县政府对地方统治能力就相对显得颇为有限,其社会治理职能的削弱,也是显而易见的。就财政领域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上级政权不断将下级有限资源收归己手,同时将更多财政负担推给下级,导致地方财政完全服从中央财政调拨,地方财政也同样陷入困顿。国家既难以保证地方财政的供赡,更无力督责各种法令真正的贯彻落实,州县在国家制度外的苛征就难以制止,形成了国家财税制度日益“地方化”的局面。[26]州县地方行政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基层的乡村社会。国家权威在基层乡村的效用,我们有一个不甚恰当的比喻:譬如投石于静水后产生的涟漪,距离投石落水点越远,涟漪的波动也就越加微弱。总之,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权力向基层乡村社会的渗透和延伸,都是在一定限度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