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鉴人心:中国先秦时期的廉洁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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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概念辨析

(一)廉洁

“廉”“廉洁”是本书中最基本的概念。

《仪礼·乡饮酒礼》篇中曾说:“设席于堂廉东上。”汉代学者郑玄解释说:“侧边曰廉。”[1]《礼记·月令》篇中曾有“孟秋之月……其器廉以深”的说法。清人孙希旦解释说:“器廉以深者,外有廉隅,而其中深邃,象金气之严肃而收敛也。”[2]他认为,“廉”指的是器物的棱角。

汉代司马迁《史记·乐书第二》中指出:“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唐代张守节《正义》曰:“廉,隅也。若外境尊高,故己心悚敬,悚敬在内,则乐声直而有廉角也。”“廉角”,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棱角。东汉刘熙在《释名·释言语》中曾解释说:“廉,敛也,自检敛也。”所谓“自检敛”,即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自觉主动的检讨和反省。《史记·赵世家》中说:“燕尽齐之北地,去沙丘、钜鹿敛三百里。”张守节《正义》曰:“敛,减也。言破齐灭韩之后,燕之南界,秦之东界,相去减三百里。”《汉书》中又说:“郡中长吏皆令闭门自敛,不得逾法。”[3]所谓“自敛”,即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自我管束、克制,减损私欲,奉公守法。

概而言之,“廉”的字义为:“边”“棱角”“减损”“自敛”等。因其具有“减损”“自敛”的含义,所以,它也就逐步成为人们论说伦理学、政治学领域重要问题的基本概念了。

据《尚书·虞书·皋陶谟》中记载,皋陶在和禹谈话时提出了“九德”说。“九德”的内容为:“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这里的“廉”,意为“廉隅,指人的性格、行为不苟”。[4]

《管子·牧民》篇提出“国有四维”,将“廉”视为关系到国家安危存亡的四种主要道德中不可或缺的一德。所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这里的“廉”,意为“正直”。所谓“廉不蔽恶”,是说具有廉德的人,直道而行,从不文过饰非。

《孟子·滕文公下》中记载,陈仲子认为其兄之禄是不义之禄,其兄之室为不义之室,故而不食、不居。匡章称其为“廉士”。《吕氏春秋·仲冬纪·忠廉》中则把“廉”释为“临大利而不易其义”。书中指出,具有廉德的人“不以贵富而忘其辱”。不难看出,在《孟子》和《吕氏春秋》中,“廉”的含义是指对“义”的遵守和坚持。不因贵富而忘“义”,能够始终遵守和坚持“义”者,称为“廉士”。

正是基于上述思想,汉代刘向在《说苑·谈丛》中强调,“义士不欺心,廉士不妄取”。占有了不应当占有的地位、获取了不应当获取的财富,这就叫“妄取”。所谓“应当”或“不应当”以是否合乎“义”为标准。所谓“廉士不妄取”,是说具有廉德的人,面对富贵是取还是不取以是否合乎“义”为依据。这其实也就是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5]“见得思义”[6]“义然后取”[7]

与“廉”经常连用的是“洁”。《楚辞·招魂》中有“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沫”之说。对于这里所说的“廉洁”,王逸解释说,“不求曰清,不受曰廉,不污曰洁”。[8]所谓“清”,就是不违背道义去求取名利地位、金钱财富;“廉”,则是不违背道义收受货财;“洁”,则是没有污点。《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褒扬屈原:“其志洁,其行廉。”据《辞海》解释,“洁”的本义为“干净”,引申义为“人的品德高尚”。[9]显而易见,“廉洁”概念涵盖了内外、表里。“廉”指人外在的言行举止合乎道义;“洁”则指人内在的品性高尚。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只有具备了“洁”的品性,那么在行为举止上才能合乎“廉”的要求。“洁”的具体表现为“廉”,“廉”是对“洁”的展现、确证。而在实际生活中严格遵循“廉”的原则行事,也会促使内在“洁”的品性不断提升到新的境界。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与“廉”相对应的范畴是“贪”。对于“贪”,东汉刘熙曾在《释名·释言语》中说,“贪,探也,探取入他分也”。苏舆解释说:“《说文》:‘探’远取之也。物非己有,而妄意取之,故云‘探取入他分’。”[10]所谓“贪”,即“妄取”,也就是违背道义,获取了本不应当获取的财货。与“洁”相对应的范畴是“污”。《释名·释言语》中说:“污,洿也,如洿泥也。”苏舆解释说:“《说文》:‘洿,浊水不流也,一曰窳下也。’……《荀子·性恶篇》杨《注》:‘洿,秽行也。’案此污与洁对,专自人之品类言之。”[11]“贪”与“污”联系起来,构成“贪污”范畴,具体指人妄取财货的秽行。人如果有了这种妄取的秽行,就会像其他物品受到病菌感染那样腐烂、变质。因此,“贪污”与“腐败”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贪污”也就意味着“腐败”。“廉洁”与“贪污”“腐败”都是相对应的。

《周礼·天官冢宰·小宰》中指出:“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汉代郑玄解释说:“听,平治也,平治官府之计有六事。弊,断也,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善,善其事,有辞誉也;能,政令行也;敬,不解于位也;正,行无倾邪也;法,守法不失也;辨,辨然不疑惑也。”“不解于位”,即“不懈于位”。唐代贾公彦疏曰:“六计,谓善、能、敬、正、法、辨六者不同,既以廉为本,又计其功过多少而听断之,故云六计弊群吏之治也。”又说:“云皆以廉为本者,此经六事皆先言廉,后言善能之等,故知将廉为本。廉者,洁不滥浊也。”不难看出,此之谓“六计”,就是要从六个方面对官府各级官吏进行具体考核和评价。而“廉”则在这些具体内容之前、之上。这也就是说,“廉”是居官行政的首要条件,考核、评价各级官吏,首先要看其是否做到了“廉”。假如未能做到“廉”,其他方面无须再论,就应当直接否决了。这里所说的“廉”,即“廉洁”的略称。显而易见,在《周礼》作者看来,居官行政首先要做到“廉洁”,这样在施政过程中才能够行“善政”,并因此“有辞誉”;才能够“政令行”;才能够尽职尽责、“不懈于位”;才能够在行为处事中刚正不阿、正道直行;才能够“守法不失”;才能够聪明睿智,是非清晰明辨。反之,假如居官不廉洁,上述六个方面也就无从谈起了。试想,贪赃者能秉公办事吗?能明辨是非吗?无数历史事实早已证明,贪赃者必然枉法。居官者枉法,必然导致是非混淆,从而造成人心不稳,社会动荡,最终导致败亡。这就是《周礼》作者将“廉”置于“善”“能”“敬”“正”“法”“辨”六者之前的道理所在。

据《晏子春秋·内篇问下》记载,晏子曾与景公就“廉政”问题展开讨论。

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对于这里所说的“其行水也”,张纯一指出:“是‘言廉政如水,内明而外柔,可比德焉’。”[12]“廉政”的主体,既指国家机构,也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角度讲,做到了“廉洁”,就可以居官“长久”。从国家机构的角度讲,做到了“廉洁”,就可以实现社会长久的和谐稳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做到了“廉洁”,其德可比“水”也。那么,“水德”是怎样的呢?首先,晏子指出,水清则可以洗去物体上的脏污,水浊则可以和泥涂饰墙壁。清、浊皆可助物,所体现的是一种奉献精神。其次,水又具有“柔弱”的品格和特性。因其“柔弱”,故而不会与他物发生冲突。既能拥抱他物,又能为他物所拥抱。与他物相互渗透、亲密无隙。所以,能够“长久”。

景公又问:“廉政而速亡,其行何也?”晏子回答:“其行石也。坚哉石乎落落,视之则坚,循之则坚,内外皆坚,无以为久,是以速亡也。”这段对话,反映了另一种情况。在政治实践中,有时施政者尽管廉洁,但也“速亡”了。晏子指出,这是因为“其行石也”,即具有石一样的品德和行为。石的品行是“内不清明,外则顽固”,“不能容物,又不为物所容”。[13]因而,导致“速亡”。这说明,施政者要实现“长久”,不仅要廉洁,而且还必须不断增强实际施政能力与亲和力。在政治实践活动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灵活性和切实可行的策略与方法。同时,通过“水”与“石”的这种比较,也进一步说明了施政者具有“水”一样品行的重要性。

《晏子春秋·内篇问下》还有晏子与景公讨论“为臣之道”的记载。他们所讨论的“为臣之道”,即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廉洁行政的明确要求。针对景公的提问,晏子的回答包含了以下九方面的内容:第一,“见善必通,不私其利”,即发现效率高、效果好的做事方法、技术和经验,能够及时公开推广,以帮助他人,造福社会,而不能隐匿良道,以图个人之私利;第二,“荐善而不有其名”,能够积极推荐善人、善举,但不借此沽名钓誉,图谋私利;第三,“称身居位,不为苟进”,承担与自身的德才能力相匹配的职位,不为荣华富贵投机钻营、一心上爬;第四,“称事受禄,不为苟得”,只接受与自己所做的实际工作相匹配的俸禄,不去做投机取巧、一心谋利的事情;第五,“体贵侧贱,不逆其伦”,不论身居何位,都要遵循伦常秩序,和上谐下;第六,“居贤不肖,不乱其序”,对于自己的下属人员要有非常清楚的了解,根据其德才能力授以相应的职位,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这样,不论是贤者还是不肖者,都能够得其所、安其位,彼此相处,和睦有序;第七,“肥利之地,不为私邑”,在土地的分配使用上,抛却私心、不谋私利,不将肥沃多利之地作为私邑;第八,“贤质之士,不为私臣”,在人才的选拔任用上,要从大局考虑,要把那些素质高的贤能之士举荐到更需要、更适合他们的地方,使其为国为民作出更大贡献,不能将他们占为己有用作家臣;第九,“君用其所言,民得其所利,而不伐其功”,积极主动地向君主建言献策,但不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君主所采纳,让民众得利而自夸己功。不难看出,晏子所讲的九条“为臣之道”,正是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九项准则。这九条准则的核心,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克己奉公。晏子还曾指出:“廉者,政之本也;让者,德之主也。……廉之谓公正,让之谓保德。”[14]强调“廉”是为政之本,为政必须做到“廉”。而“廉”的内涵,则是“公正”。他强调为政者必须做到“廉”,也就是处事必须“公正”,而不能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据刘向《说苑·政理》篇记载,子贡做了信阳令,向孔子辞行。孔子嘱咐他:“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守,不可攻也。”孔子要求子贡做官处事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决不可徇私舞弊。对待金钱财货,一定要做到清正廉洁,决不可贪财求货、中饱私囊。孔子强调,用公平、公正和清正廉洁来守卫自己,这样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此后,不少思想家和开明的政治家也都对“廉政”问题多有论述。

《汉书·宣帝纪》记载,汉宣帝曾在其所下诏书中说,“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这里一方面强调了官吏必须做到清正廉洁、处事公平,否则国家就不可能治理好;另一方面也指出了一个事实,即官吏做事勤恳、兢兢业业,所得俸禄却很微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廉洁奉公、不鱼肉百姓,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汉宣帝要求适当增加官吏的俸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他们因为心理上的不平衡或经济上的实际困难,做出贪污受贿、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显而易见,这里多少包含一些以薪养廉的思想成分。

《晋书·阮种传》中也曾指出:“夫王道之本,经国之务,必先之以礼义,而致人于廉耻。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夫廉耻之于政,犹树艺之有丰壤,良岁之有膏泽,其生物必然茂矣。”《晋书·阮种传》明确肯定“礼义廉耻”是治国理民的根本,为政者在施政过程中必须首先以“礼义廉耻”教化民众,使民众树立廉耻之心。此外,廉耻对于政治的决定意义,犹如沃土之于各种作物的种植,雨露之于各种作物的生长、丰产那样,不可有一丝一毫的质疑。用礼义教化民众,使其树立廉耻之心,实乃“王道之本,经国之务”。这与《管子》中的“四维”说是一脉相承的。

唐代武则天《臣规·廉洁》中也说:“理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德,吏之宝也……君子行廉以全其身,守清以保其身。富财不如义多,高位不如德尊。”武则天强调为官必须做到处事公平、公正,必须做到清正廉洁。“廉德”之于官吏是无可比拟的珍宝。具有了“廉德”,不论其地位高低,也不论其财货多寡,都将为人们所尊崇。“行廉”“守清”是官吏们的“护身符”。有此“护身符”,才可“全其身”“保其身”。舍此,必将失官丧命,为人们所不齿。

综上所述,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廉”很早就成为道德生活、政治生活领域中的重要范畴,并与公权力行使者的实际履职实践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了“廉洁”“廉政”范畴。“廉政”是从道德方面对政治主体实际履职实践活动的规范和要求。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它反映着政治主体的权力行使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二)腐败

“腐败”一词,本指包括粮食在内的有机体因霉菌等生物的侵害所发生的腐烂、霉变。同时,也指对包括粮食在内的有机体的现存状况的描述和评价。《韩诗外传·卷八》曾就“贤君之治”评述道:“不夺民力,役不逾时,百姓得耕,家有收聚,民无冻馁,食无腐败。”包括粮食在内的收获物的完好保存和充分利用,是“贤君”治国理政的重要政绩。《汉书·食货志》在评述汉孝景至武帝之初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时说道:“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因连年丰收,京师粮仓里的粮食因食用不完而年年累积,结果库满而无所容,只能露天堆积,导致腐烂变质不能再为人所食用了。后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腐败”概念的使用逐步延伸至政治学、伦理学等领域。其含义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指国家、政府机构及其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在根本性质上出现了变化。

众所周知,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由于根本利益的冲突,彼此之间必然要发生激烈斗争。对于这种激烈斗争,如果不加以限定,不加以调和,那么人类就会在这种无休止的激烈斗争中同归于尽。为了避免这种悲剧国家应运而生了。由于国家拥有限定和调和社会各阶级、阶层及各成员之间矛盾冲突的使命,因此,一方面国家必然要拥有各社会阶级、阶层及各成员都不可违逆的权威,另一方面国家制度的制定、政府各机构的建立和运行,也必然要顾及其他社会各阶级、阶层及各成员的切身利益。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家没有阶级性,而是说国家要在保障本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顾及社会其他阶级、阶层的利益。只有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社会才能保持稳定。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政府机构行使的权力被称为公权力,所要谋求的、维护的利益被称为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国家、政府机构和制度的价值目标指向只能是一个“公”字,而不能是别的什么。与“公”字对应的是一个“私”字。国家、政府机构和制度的价值目标如果蜕变成了“私”字,也就是运用公权力来谋求、维护个别人或者小团体的私利,这就表明了权力的性质发生了质变,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腐败”。

第二,指国家、政府机构的公职人员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目标指向发生了根本变化。

国家制度的制定、贯彻,政府机构的组成、运作,都是人在作为。离开了人,一切都将无从谈起。负责国家制度的制定、贯彻与负责政府机构的组成、运作的人员并非是随意指定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形式选拔出来的。这些人员被统称为国家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代表国家、政府机构行使公权力,以谋求和维护各阶级、阶层和各成员共同的利益,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公共利益。显而易见,国家、政府机构的公职人员的价值目标指向也必然是一个“公”字。如果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谋求、维护自身或小团体的私利,这就表明他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目标指向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就是“腐败”。这样的行为者,就是遭世人唾弃的腐败分子。

第三,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那些居于统治地位的、行将衰亡的阶级、政府、政治集团,在做最后的垂死挣扎时,往往会倒行逆施,制定并施行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制度与措施,以图挽救灭亡的命运。这样的行为者,是阶级,是政府,是制度本身。所以,这些被称为阶级腐败、政府腐败及制度腐败。

综上所述,腐败的主体,是公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包括国家、政府机构、公职人员;腐败的表现,是公权力的私用、滥用;腐败的结果,是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是私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腐败问题,就是公权力的异化变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