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形成机理与治理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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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确认识产能过剩,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产能过剩

产能过剩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经济学概念,从字面上理解,产能过剩就是生产能力超过社会需求的状态。因而,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产能过剩。

一种是在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市场体制下,现实经济运行的供需动态匹配和调整过程中以及经济周期性波动过程中,出现的生产能力相对需求过剩的情形。这种过剩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常态,也正是这种过剩,会使市场竞争加剧,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才会起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还会保有一定的富余产能以应对需求的突然增长。在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市场体制中,市场能有效协调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并引导供需迅速趋向动态均衡,一般情形下并不需要宏观经济政策之外的其他政策应对产能过剩。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亦需要政策部门予以关注。即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增长转换阶段,随着需求结构、要素成本、环境成本、比较优势等方面发生急剧改变,一些产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或者一些产业的特定生产环节(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会在经历长期快速增长后面临行业(或行业特定生产环节)的长期衰退和产能过剩的压力。这时,政府往往需要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以应对这些行业急剧调整给就业、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并帮助这些行业的过剩产能顺利退出,或者促进这些行业沿着产业链从低附加值环节向高附加值环节升级。

另一种是经济体制缺陷扭曲企业投资行为而导致的产能过剩。在中国转轨过程中,在土地产权模糊、银行预算软约束以及地方政府干预金融等体制缺陷背景下,地区之间采取投资补贴的形式竞争资本流入,使得企业过度投资以及市场协调供需均衡的机制难以有效运转,进而导致系统性的产能过剩和经济波动加剧。体制扭曲才是中国出现产能过剩顽疾的关键所在,也是政策部门真正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将两种不同类型的产能过剩混为一谈,会导致不适当的治理政策。将市场信息不完备的现实经济与假定信息完备的理想状态相比较,将体制缺陷下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和市场协调困难看作市场自身的问题,很容易将两种类型的产能过剩混为一谈,并得出产能过剩是“市场失灵”的结论,要求政府采取干预市场的方式来治理产能过剩。在现实经济中,市场主体的信息从来就是不完全的,市场机制和市场过程的功能恰恰在于发现信息(包括消费者偏好、需求信息、生产者信息和市场供给信息等),并充分利用这些分散的信息,通过市场纠错机制使市场供需不断趋于动态均衡并实现动态效率。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市场体系调节供需平衡的能力以及促进经济效率的能力,总是受到制度体系的制约,对于曾长期处于计划体制指导、目前市场体系仍不健全的中国,转轨过程中看似“市场失灵”的产能过剩现象,是制度缺陷和政府对微观经济过度干预的结果。试图通过对微观经济更为广泛和细致的管束来治理产能过剩,只能是南辕北辙,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治理体制扭曲导致的产能过剩,相反会使供需市场调节更为困难,并带来更多不良的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