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295/26243295/b_26243295.jpg)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是,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要实际地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律所认定的形成意思的能力(注: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40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即主体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主体能否独立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从而具备形成意思的能力,通常是由法律确认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主体制度中的两项重要内容。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具有行为能力。但是具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也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具体来说,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注:参见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8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换言之,它是法律认定的意思能力。二者在本质属性上是不同的。所以,有权利能力的人,如果不具备法定的意思能力,也就没有行为能力。但反过来说,任何具备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权利能力。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任何人都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也不需要特别认定,更不需要通过某种程序来认定。而对自然人来说,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行为能力,首先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其次,对于一些因健康等原因欠缺足够的意思能力的人认定其行为能力,要经过特殊的程序。对于自然人来说,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但行为能力却可能因人而异。自然人因其智力和健康状况的区别,而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对民事行为能力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例如,精神病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其恢复健康以后,则应该依法取消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