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军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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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业经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
——从入世对银行业制度造成的冲击谈起[1]

分业经营与合业经营是两种银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内部分别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合业经营成了世界金融体系改革的方向。我国由于现实因素的制约,选择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这是否意味着入世以后合业经营的外资银行比国有商业银行更有竞争力,并且必然冲击我国的银行体制?本文试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国民待遇性质给出回答,同时对合业经营为什么将是中国银行经营制度改革的走向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含义与实践

合业经营是一种银行经营类型,指银行不仅经营银行本身业务,有的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可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经营这种业务的银行被称为全能银行,它等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企业的股东。

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银行经营模式就是分业经营。在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下,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尽管主要也是市场行为,但更多的还是受到金融行业的内部限制,商业银行只能经营传统的银行存贷业务。与全能银行相比,这种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银行实际上是一种“专业化”银行。

早在“大危机”时期,由于美国经济受到银行系统崩溃的冲击,美国政府严格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营本源业务,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因此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银行制度。而德国等国家则认为银行系统的危机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善造成的,与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无关,而主张采用合业经营合业管理的银行制度。由此,世界上形成了两大不同理念的银行制度。这两种制度都曾经为不同的国家作出了贡献。

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纷纷调整国内金融法规,废止了分业经营体制,走上了合业经营的道路。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20世纪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从中央银行先后独立出来的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包揽”所有金融业务的垄断局面。在国务院的号召和各项文件的指示下,各家银行纷纷拆资或参股信托、证券投资业,信托证券业从“零”到有,获得了一定的发展。银行的合业经营“雏形”自然形成。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分业经营体制的形成一样,我国的银行合业经营也是在金融业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被迫分开的。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法规相继出台,随着以上各项决定、规定、法令的颁布,中国金融业正式走上了严格分业经营的道路。

但是,自从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协议,由于中国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五年内经营中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地理、客户限制五年内取消,各种相关的讨论就开始了。但多数讨论集中在入世对商业银行各种具体操作业务的冲击与影响上,关于银行制度的讨论非常少。从为数不多的几篇文章中我们看到对制度的讨论有一个误区,即认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因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变革,多采取合业经营的方式,因此,随着外资金融机构本土化战略的日渐推行和对中国金融市场熟悉程度日益加深,它们很快就会在中国银行信贷、保险、证券投资等不再被认为分割的市场四面出击,开展全方位竞争,中国银行业将面临严重威胁。

其实,这种观点没有很好地理解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尤其是银行业属于服务部门,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原则是遵循GATS中的有关规定。这种国民待遇是有条件的,是在我国国内立法之上的国民待遇。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

GATS中关于国民待遇的主要条款是第17条,该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讲,不应低于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该款的表述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国民待遇是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的,换句话说,服务贸易领域内的国民待遇注重整体效果,而非个别规定的相同或不同。这是因为一国规定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既可能是阻碍其发展的限制性做法,又可能包括正常的管理措施。实践中,这两者难以区分。具体到我国,完全可以用“正常的管理措施”对外资银行进行管理,达到限制的目的,而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第二,国民待遇只要求对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本国”的待遇。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我国也可以用同样的立法规定来要求外资银行进行分业经营。

另外,由于服务产品(本文指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各国都对进口服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抑制其负面作用,使之服务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还不是一个绝对的观念,而是有其具体内容的,它最终要与国家的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入世以后由于我国立法的制约,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前提是外资银行必须进行分业经营。因此,外资银行合业经营的优势在短期内不会出现,也不会对我国银行造成很大的冲击。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机会争取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情况却只能在中短期内保持,因为从长期来看,外资银行合业经营的优势依然存在。由于外资银行多为跨国银行,它完全可以利用它的国际化运作分散风险,降低成本,获得收益。而且它可以利用在母国或别国得到的合业经营的优势来弥补分业经营限制的劣势。因此,从长远来看,外资银行的合业经营方式仍是较中国的银行更有竞争力。

加入WTO表明我国经济要融入世界的决心,其中必然使中国金融业的改革融入国际潮流,中国银行业制度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向合业经营、混业管理过渡势在必行。但需要明确的是,与其说这种趋势是受入世的影响,不如说这种趋势是源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合业经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趋势

合业经营之所以会成为国际化的金融变革趋势,进而也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我国现实来看,合业经营也是必然趋势。

从必要性来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细化和发展,不断增强的市场竞争,将使得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和其他各类非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上升,而银行业在金融中占有的份额不断降低。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在强调银行运营安全性的同时,不得不以限制竞争和牺牲效率为代价。而通过合业经营,银行则可以得到规模经济收益与范围经济收益。

规模经济是指银行通过对某种业务的经营而达到在费用和投资水平给定条件下“业务量越大,收益越高”的境界。全能银行在向更多的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可以获得信息和监督成本最小化的经济集中利益。

范围经济实现的基本前提是企业可以在不同的业务范围之间选择。通过合业经营,全能银行的经营成本可以在不同的业务单元之间分摊,并降低风险。具体来看,首先,按照资产组合理论,全能银行在提供数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组合的时候可以降低风险。其次,银行可以随时多方位地影响企业的经营方针,借此更好地发挥对企业的经营监督作用。再次,多样化经营的收入来源改变了银行收入来源对金融中介业务和利差的过度依赖,银行能够通过多种经营来大大降低这种依赖性风险。

再从可能性来看,全能银行之所以成为一种趋势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原因。这主要是因为现代金融业资产专用性很弱。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对已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进行再配置的难易程度,或者说再配置已投入要素的成本高低。银行业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现实资本、人力资本)和信息。现实资本在银行业中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货币。这种货币资产的专用性很低,有的甚至为零。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由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服务对象是同质的,且两个市场相关程度很高,知识积累也是雷同的,因此,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也很低。对于金融企业来说,信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宏观信息、行业信息和企业信息。同样银行与证券业基本面临相同的宏观、行业、企业环境,不存在信息专用性问题。总之,金融业资产专用性很低使合业经营从成本的角度分析成为可能。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简单地分析合业经营将成为必然趋势是不够的,还必须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来进一步分析。

应该说,就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说,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已经明显暴露出以下弊端:(1)市场经济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而目前中国的分业经营造成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引起金融市场的分割,因此有必要突破这种分业经营体制。根据计算,经济货币化(M2/GNP)指标随着金融市场的充分发展应该小于1,中国该指标1992年曾达到0.95,此后一直在上升,1998年已上升到1.56。这种局面的形成只能解释为银行资产向其他资产流动发生“梗阻”。很显然,合业经营对于打通这种梗阻非常有效。(2)一般来说,分业经营在限制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同时也抑制了其正常行为,特别是在经济紧缩的环境中,低利率(低利差)已经使银行进入微利阶段,商业银行如果没有新的业务利润空间,很难继续生存下去。

实际上,我国政府已经逐步允许金融机构在分业格局中谋求综合经营,不仅允许保险资金以一定比例进入股市,证券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资金拆借,还允许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以股票质押方式申请贷款,拉近了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距离。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不断拓展各自新的业务领域。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同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成立了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企业在海外上市、海外融资提供金融服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发育和监管的完善,资信评估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更多地突破原有分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政策措施将会出台。

虽然合业经营是一种趋势,但中国的银行业走向合业经营的道路在目前还有许多现实的不可能性。

第一,缺乏实施全能型银行制度的微观经济基础与市场基础。

从企业的角度看,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市场规则办事的企业,以虚假报表骗资的企业比比皆是,银行资金的大量投入风险性极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客观上造成银行业混业经营内生巨大风险。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股东本身产权不清,没有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使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形同虚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形式化,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领导合谋现象,“用手投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同时流通股比例较小,大量法人股、国家股未能上市流通,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收购上市公司的“用脚投票”机制作用也有限,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压力。上市公司无法形成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有效竞争,效率极为低下。在这种情况下,盲目通过混业经营实现银行和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对接,无疑会进一步加大银行业规避风险的压力。

从投资银行的角度看,其运作方式很不规范。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的股市存在欺诈行为,投机现象随处可见。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主要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自营和经纪业务,对于一些被西方投资银行器重的兼并、重组、项目融资业务涉足较少,已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被分业的规定所限制,券商只有违规拆借或挪用客户资金,带来了隐含的高风险。

合业经营的前提是充分的市场竞争,这种市场通过客户的选择来左右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从而对银行行为加以约束,而不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我国金融市场上占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是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产权明晰的国有银行。它们一方面承担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重任,另一方面又肩负着转型的重任,这两者综合在一起使国有商业银行无法按照市场机制参与竞争,而且极易助长投机行为发生:投机成功收益归银行,失败了损失则由国家承担。

这种情况下,赋予银行全能经营的权利,无疑会使压抑了多年的银行投资需求迅速膨胀,银行巨额资金流向股市,造成股市、银行乃至经济的混乱。

第二,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金融机构自律意识欠缺。在内部缺乏风险控制、外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实行混业经营可能引发较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自成体系,没有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制度不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银行将居民储蓄存款引入证券市场,就容易引起道德风险。银行会因为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忽视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加大股市泡沫和信贷资金的风险。同时,证券公司也存在经营机制不健全问题,有过度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因而,可能出现利用自有的巨大资金实力在证券市场上坐庄,操纵股价,加大股市的动荡。

第三,我国还未建立起合业经营所要求的具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法规与监管体系。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多为国有,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监控的内部机制不完善,风险转移和对冲手段残缺,专业化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的匮乏,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资源积累严重不足。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有上百年的金融监管经验相比,中国金融监管有效运作的时间不长,不仅缺乏经验,手段落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认识也不够,还难以应付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的监管。前几年,“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正说明监管的低效率。金融监管制度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资源的积累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这种现实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行金融混业经营,而不得不维持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总格局相对稳定的局面。

我国用来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行为的法规还不成体系。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方式和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金融机构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即使在已有法规执行和监督约束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也会由于“人为”出现各方面利益的制约而发生执行困难。

最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决定了金融业还不能立即实行混业经营。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由于金融活动范围加大和渗透力加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累积的问题和矛盾已直接或间接向金融领域转移,并且集中表现为金融风险的不断上升和金融结构的日趋脆弱。因此,我国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经过长时间综合权衡和深入考虑后,在兼顾风险和效率的基础上做出的以风险防范为首要目标的选择。从中外经验教训看,体制变革的风险是最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保持必要的政策连续性和制度稳定性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经营模式的选择是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因此,混业经营在我国何时出现,以什么形式出现,应当根据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下的具体情况而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就是,入世对我国银行业是选择分业经营还是合业经营并没有本质的影响。大体上看,入世的影响主要在于能够加速我国各方面改革的进程,它对银行制度的选择只能是刺激性的而非根本性的影响。我国金融制度是否从分业经营走向合业经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

参考文献

[1]戴相龙,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2]卢中原,构筑现代经济的中心——面向新世纪的中国金融改革[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3]孙振峰,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4]世界银行,迈进21世纪[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5]胡海鸥,吴国祥.中国金融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原载《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12期)


注释

[1]本文由韩玉军、李丹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