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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理解与适用
在我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注册取得制度为主,驰名取得为辅;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典型案例指引
黄某等诉李某、某商标事务所申请人资格确权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黔高民二终字第39号)
案件适用要点:关于注册商标申请权的性质,虽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申请权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商标申请权的本质看,其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因此,即使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权益,申请人的申请权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