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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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理解与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共有制度,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商标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当然也可以由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共有商标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商标,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共有商标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

[共有商标]

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共有商标:

一是共有商标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共有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二是共有商标的客体只有一个。无论共有商标的主体有多少个,其客体只有一个,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说,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才能称为共有商标。

三是共有商标需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分别申请注册的,不构成共有商标。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3-105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