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哲学(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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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igura vel idea: Puras et sine corpore”

我们的讨论回到“形状”这一概念上来,而它的出场是与外感官的作用紧密相连的。“我们不应该把这看作一种类比,而应该构想,感觉的身体的外部形状被其对象实在地推动的方式与蜡块表面的形状被印章改变是一样的。”(AT X 412, 19—22)这里第一次出现的“形状”(figuram)是指身体即外感官的形状。作为一种物体,感官的外部自身就有一定的形状,而这个形状因对象的作用(“推动”)而改变。因此,身体表面就产生了一个形状,即外感觉作用的结果。“如此构想所有这些有很大帮助,因为没有什么能比形状更容易地落入感官之内,因为它能够被触摸、被看见。”(AT X 413, 3—5)而这种形状在感觉作用中是普遍存在的,“对于形状的构想是如此普遍(communis)、简单(simplex),以至于它包含在所有可感物中”(AT X 413, 7—8)。如此看来,外感官发挥其功能的结果,就是得到了这样一个“形状”。而这个“形状”,就其存在于身体之中而言,是物质性的。

而“形状”由物质性向精神性的转换来自“共感觉”的作用。“我们应该构想,当外感官受到对象推动时,它接受的形状被转移到身体的另一个部分,它被称为共感觉,而这是在瞬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实在的存在物从一者转移到另一者。”(AT X 413, 21—414, 4)既然被传递的这种“形状”并非“实在地”从外感官到达共感觉,那么被传递的是什么呢 ?我们可以参照笛卡尔举出的“书写”的例子:在笔写字时,字的形状被笔尖形成的同时,笔的尾部也会在空中划出字的形状,这个例子被用来说明形状传递的瞬时性。然而,这个例子并无法说明这种形状的非物质性。因为,即使笔的尾部没有形成纸上的文字,但它无疑也是物体的位移运动,而这种运动自然是物质性的。同样,外感官和共感觉都是身体的部分,它们的运动也被描述为机械运动。那么,即使外感官获得的形状本身(这一个形状)并没有被传递,而只是它的形状被传递了。那么在身体的另一个部分(即共感觉)中造成作用的,仍然是一种物质性的运动。既然这种作用本身依赖于物体的位移运动,而被作用的对象也是身体的一部分,那么有什么理由不承认这个形状也是物质性的呢?如果我们承认,在对“共感觉”接受形状的描述中,笛卡尔使用的仍然是机械论的描述方式,那么这个结论似乎是必然的,即共感觉从外感官中接受的形状,仍然是物质性的。或者说,这种传递方式依赖着身体的机械运动,而实现了对于外感觉的形状的摹写。

如果我们接受共感觉接受的形状是物质性的,那么在共感觉将形状传递到想象中时,这个形状的性质显然出现了变化:“第三,我们应该构想,当它在想象中形成同样的形状或者观念(figuras vel ideas),共感觉再次充当了印章的角色,就像印章在蜡块上形成一样,(这些形状)从外感官而来,是纯粹而非物质性的(puras et sine corpore)。”(AT X 414, 16—18)这时,形状被与另一个概念“观念”并列,并且被定性为“纯粹而非物质性的”。

对于这句话,我们至少可以提出三个问题。首先,对于“同样(easdem)的形状”:如果我们认为共感觉获得的形状是物质性的,那么它在想象中形成的那个“形状”在何种意义上是与它“同样”的?其次,“形状”在何种意义上可以与“观念”并列?或者说,这种并列是否意味着它们的同义替换?最后,何为“纯粹而非物质”?这个规定性对“形状”而言有何意义?

对于这三个问题,尤其是“形状”的本质是物质性还是非物质性的问题,许多学者做出了回答。让—玛丽·贝萨德就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而且对于共感觉的作用提出了疑问:“是否共感觉在将这些形状或观念从它们产生的外感官传递到刻印于其上的想象中时,进行了这种谜一般的提纯、去物质化或者精神化?”42确实,如果“形状”从物质性变成了非物质性,那么这种变化只可能是共感觉造成的。而这样,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把非物质性的形状与物质性的形状等同起来,因为它们的本性(natura)是不同的。

贝萨德从“puras sine corpore”的翻译出发寻找解决的方案。他认为,“sine corpore”并不意味着“非物质”,如一些翻译者如库赞(Victor Cousin)和马里翁翻译成“incorporelle”;而应该严格按照拉丁语的表达,翻译为“无身体”(sans corps)43,这样可以避免对它的本性的判断。而同时,通过“形状”与“观念”的同义替换,他认为,此处的“观念”与“形状”一样,都是物质性的。而这种“物质性的观念”(idea corporea)存在于想象之中,它为感觉观念提供了物理条件。44因此,这些同样的形状不仅仅意味着它们的“抽象”的形式是同样的,而且它们的本性都是物质的,就像在共感觉和外感官中一样。

贝萨德的解释有两点给我们启发。第一,他对“sine corpore”这一词组的翻译给出了新解,并且给出了对观念的物质性解释。按照贝萨德的理解,这种形状或者观念是物质性的,那么似乎只能理解为这种形状本身并没有身体,即这个被传递的形状不包含它所在的外感官的身体的部分,而是通过运动将纯粹的形状(形式)传递过来,而这种去掉了自身的身体(物体)正展示了它的纯粹性。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解释。第二,他强调了观念的双重含义,即物质性的方面——作为物质性影像存在于人的身体(诸如大脑或H腺)之中,以及精神性的方面——作为意识活动和思想的样态存在。这些解释立足于对《规则》的研究起点的正确认识,即《规则》并不是将人作为一个单纯“思的东西”看待,而是从现实的有身体的人出发的。

这个解释有两处文本上的支持。45一是《规则》十二接下来讨论“驱动力”即神经的一段文字,其中再次出现了“pure corporea”(纯粹物质性)一词:“从这些我们可以理解,所有其他的动物的运动是如何做出的,尽管在它们之中并没有任何对事物的认识,而仅仅保有纯粹物质性的想象;同样,我们也可以理解,在我们自身中所有那些不需要理性参与的作用是如何被做出的。”(AT X 415, 7—12)在这里,想象中的观念被等同于不具有理性能力的动物所保有的“想象”,因为动物不具备心灵,所以这种“想象”肯定不是心灵的对象(即对象性存在于心灵之中的观念),而只能是物质性的图像。二是《规则》十四讨论广延的段落中提到了想象中的广延(形状),“无论理智对于事物的真理做出怎样的判断,这些抽象的存在物永远不会在想象中在与其基底(subjectis)相分离的情况下被形成”(AT X 443, 8—10)。作为广延的形状在想象中无法与它的基底(物体)分离,因此是一个“物质性的观念”(idea corporea)。

这样,我们对于想象之中的“形状”这种在理智参与之前的感觉观念(将其称为“感觉观念”,因为它是由外感官接受并传递的)的认识就更加明确了。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本身是一种物质性的观念,是一种无法与身体的部分脱离开的形状。它们需要一定的基底存在,比如存在于外感官、共感觉或者想象之中。

然而,需要我们尤为注意的是,在以上描述的认识阶段中,“认识”并未正式发生。按照笛卡尔的说法,“真正的认识”(proprie cognoscimus)发生在第五阶段即心灵之中。如果我们把想象中的观念理解为与动物的想象类似的内容,那么,既然动物不存在“恰当”(proprie)的认识,那么要恰当地说人类的认识,就只能发生在理智发挥作用之后。换言之,认识过程的每一部分直到心灵参与其中才算完成,之前的运作都只能属于认识的准备阶段,即认识的物理条件。即使我们认同,想象中的观念通过纯粹的机械运动就可以获得,但这并不能说明,认识过程就是一种纯粹的机械运动。当我们使用“感觉观念”一词时,我们需要注意,它所指的是与物质形状同义的观念,还是指心灵对于这种观念的认识?因为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说,心灵做出的认识就是理性认识,因为心灵作为一种认识能力,可以应用在之前所述的各个部分之上。“这同一个力,当它将自己与想象一起应用到共感觉上,我们可以说, ‘它看到’‘它摸到’,等等;当它仅仅被应用到保留了不同形状的想象上,我们可以说‘它回忆’;当它被应用到想象上以产生新的形状,我们可以说‘它想象’或‘它构想’;最后,当它独自发挥作用,我们则可以说‘它理解’。”(AT X 415, 27—416, 4)所以,我们一般认识到的感觉观念的形成,并不是机械运动的结果,而是心灵作用的结果。正如笛卡尔在《屈光学》中所说:“不是身体在感觉,而是灵魂在感觉。”(AT VI 109, 6—7)

这种对于观念的双重区分,正显现了《规则》的认识理论从机械论走向理性主义的一种趋势。一方面,这种区分否定了对外界物体的感觉观念的直接性。在认识外物时,我们心灵作用的对象并非心灵自身,而是作为身体部分的感觉器官或想象。尽管外物的形状经过层层传递到达了想象,成为纯粹的形状,但这种形状仍然是物质性的。而相应地,我们的感觉观念,即我们对于形状的认识,是心灵的样态,或者思想的样态。这种认识的实现,依赖于心灵对于感觉传递的观念(即形状)的再次作用。因此,我们看到,在“第二沉思”中描述思想的样态中的感觉时,笛卡尔并没有提到任何对外物的感觉,而是说,“我看起来(videor)在看、在听、在受热,这些是不可能为假的,而这些就是恰当地被我称为感觉的东西”46。在这段文字中,外感觉即看、听、受热均有可能为假的,但是我对感觉的感觉,即“我感觉我在看、在听”却不可能是假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前者对我而言并非直接性的,它是一种对于身体的观念(形状)的认识;而后者是“我”心灵自身的认识,是对自身的思想活动的认识,这种感觉反而才是直接性的。

另一方面,这种解释模式并没有落入二元论的窠臼,而是体现了人作为整体的认识能力,这是《规则》一直在强调的。笛卡尔对“认识的我们”的五个阶段的设想,如我们前文所说,只是一种形式的区分,而对于认识最终在心灵中形成的强调,则暗示了身体的作用与心灵的作用密不可分。尽管在认识的过程中存在着观念的性质的差别——从物质的具体的形状到作为思想的抽象的观念——,但这个抽象的过程中,既有在感觉中去除颜色等可感性质的抽象,又有在心灵(理智)中去除形状的基底(物体的部分)的抽象(《规则》十四)。也就是说,我们最终获得的对于形状的认识,不同于任何物质性的形状,而是抽象的和普遍的。

那么,这种被认识的对象——简单的、普遍的关于外物的认识对象——究竟是什么?它对我们的认识而言是何以可能的?很显然,我们自然地进入了下一个话题:对于简单自然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