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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我们看到,以简单自然理论为代表的认识理论,是一种依赖于理智的“看”(我们又会将“intueor”理解为“直观”)的认识方法。作为认识对象的简单自然,与其说是理智的对象,不如说是“对象性地存在于理智之中”,即它本身即是理智作用的结果。而这种解释与我们对《规则》十二中展示的认识能力的发挥有着密切联系。而对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些结论:
首先,观念的双重属性造成了理智与想象二者的对象的差别。正是因为想象中获得的是一种物质性的形状,而这种物质性又是由感觉器官以及身体其他部分的机械运动造成的,观念才会具有物质性的属性,即作为理智作用的物理材料。而这种形状对于认识物体的本性(自然)而言是不充分的,因此对这些观念进一步的认识就成为必需的。
其次,作为“物质性的简单自然”的形状,本性上不同于想象中或感官中传递的形状,其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存在于理智之中的,是对身体上的观念的抽象。这种“自然”,可以被称为“对于观念的观念”,是一种“真观念”——对物体本性的认识。
最后,回到我们开始的问题,如何理解物质主义的感觉观与《规则》十二中的认识理论的关系?说这种“感觉观念”是物质性的,仅仅在于物质性的形状(观念)是经由感觉得来的。而它本身又被称作“观念”,所以,这里的“感觉观念”仅仅在与形状等同的意义上是物质性的,它最多存在于想象之中。而理智作用下的感觉,作为理智应用于共感觉或外感官的结果,并非是物质性的,而是理智的构想、一种思想的样态。
所以,《规则》十二向我们展示了机械论的感觉理论与理性主义的认识理论的结合,而这种结合向我们展示了笛卡尔《规则》中的理论前提——作为“认识主体”的我们,在现实中,是身体与心灵的复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