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国家与地方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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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宋代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土广袤,民众分散而居,使得官僚制度根本就没有统辖全国每个角落的能力,这样的官僚体系也不具备统治编户齐民的深度和有效性。而由专制国家直接任命的官员,学者或以为一般直至县级为止,县级以下则不设治。[1]宋代亦然。那么,在专制政府和广土众民的乡村社会之间,究竟是怎样的社会机制在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统治枢纽的功能呢?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宏观的历史问题。两宋时期,在专制国家和普通民众之间起着协调和社会控制、管理功能的是宋代的乡村精英阶层。[2]

学术界对“精英”(或写作“菁英”)以及“地方精英”和“乡村精英”有着相近的概念限定。其中英文“elite”的含义,多指具有政治权力和文化教育背景的社会群体。[3]一般而言,对于精英阶层的界定,社会学家们一般都采用财富、权势与威望这三个衡量标准。美国学者Robert P.Hymes(韩明士)对两宋“地方精英”的概括有七种具体标准:(1)官员;(2)通过州试的举人,或其他有资格到京城参加省试者;(3)寺观资金或土地的主要捐助者;(4)修建学校、书院、藏书楼、桥梁、水利工程和园林的组织者或主要捐助者;(5)地方军事组织以及正式与非正式的地方慈善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6)通过朋友、师生、学术同人、诗友等关系组织在一起,或由前述一至五项聚成团体的人;(7)一至五项人的亲戚和姻亲。[4]但学界对此争议纷仍,针对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论述加以修正、增益者甚多,恕难一一论列。[5]萧启庆曾指出:“统治菁英,是意大利社会学家伯莱多(Vilfredo Pareto,1848—1923)所首创。菁英,乃指一个社会中握有权利与影响力的少数人。”[6]因其“菁英”限定为“统治”类,其中并未单就具有“政治权力”和“文化教育背景”而加以限定。2000年之后的中国学界,借用这一外来概念进行史学研究者很多,大都与欧美学者的认定存在差异,却有着内涵相似的看法。[7]“乡村精英”与“地方精英”这两个概念还是存在不小的差别,我们则以之泛指两宋时期在乡村社会中有声望、有影响的社会阶层,其架构在专制国家和普通民众之间,扮演着上下沟通的联结枢纽作用和社会控制作用的社会角色,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就两宋史事而言,史乘中多有“乡豪之家”“豪富之家”以至“形势户”等称谓,即便是后来林文勋提出的“富民”,[8]以及“乡村社会权威”“乡村中‘能力型’阶层”“村庄领袖阶层”“乡间士绅/乡绅”[9]等,但是,若以之指代两宋乡村社会中富有影响力的社会群体,无疑均难以涵盖。笔者认为,清朝末期和近代以还,中国汉语固有的诸多词汇受到了外来影响,发生了变异,也有许多本来是英文或日文的词汇翻译成了汉语,纵然与中国古已有之的词汇一模一样,但也被改变了原有的内涵,并慢慢被我们接受,变成了今天普罗大众“日用而不知”的词语。[10]将外来概念和词语逐渐“内化”[11]并使之成为适合中国汉语的表达习惯和意蕴,应该可以更多为人接受。

宋朝乡村精英这一阶层由以下诸种社会群体组成:一是乡村管理体制中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承帖人等乡役。他们在以地域为单位划分而成的乡、里、都、保、甲以及管、耆等乡村行政管理体系中,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专制政府对乡村民户进行管理,具有“半行政性”或云“准行政性”;[12]二是以血缘为主组成的家族、宗族里的家长、族长、房长等,以及以他们为主而组建的乡约、义役、义田、义仓等组织的头目。他们代表着地方性的“私”的系统,一方面为家族和宗族内部成员的生活和利益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从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和控制其成员,从而达到为专制国家管理民众的作用,且在某些社会活动领域与乡里和都保甲制的头目一起代表着“公”的社会系统。[13]三是那些居住于乡村的豪强形势户和士人,其中既包括因暂无实际差遣或致仕退休、隐居甚或丁忧而在乡居住的官员,也包括那些在乡村中影响较大的地痞和僧道等。[14]大体说来,以上三种人构成了宋朝的乡村精英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