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国家与地方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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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乡里都保头目

两宋乡村建制,前后不一,各地也有所差异。大体而言,宋初,沿唐五代之旧制,设乡里和管耆之制,分别有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等乡役名目。这些乡村精英一般是以乡村民户中比较富有的主户担任,广大的客户则没有承担的资格。史载:“宋因前代之制:……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15]其中的弓手是县级的职役;唐朝无耆长之名,宋乃沿五代之旧。宋太祖开宝七年(974),一度“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16]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又废除了里正,乡村管理体制中还保留着其他四种名目,即耆长、壮丁和户长、乡书手。及至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全面推行保甲法和募役法。这样一来,一则改变了户长等乡村精英的轮流差派之制,改由广大民户等出钱募人充役,二则虽然在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保甲法初行之时,保甲制中的保正等是带有民兵性质的,而乡村治安系统中也同时开始出现都副保正、大小保长和催税甲头等乡村精英的名目。熙丰后期,原有的保甲名目已经逐渐地被应用于乡役系统之中,此后直至宋末,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或是单独承担了乡村社会的管理职能,或是与耆长、壮丁、户长等原有的乡役名目同时并存,又或因地域而有所不同,但均为自此之后宋朝乡村之精英。而熙丰时期所谓的募役之制已逐渐沦为差募并行而至名募实差之制,一直到南宋时期都是如此。政府借募役之名征收了大量的役钱,以保证和平衡政府财政的出纳,而乡村社会中的诸多社会事务,还是要那些乡村精英来轮流承担,政府也还是不支付任何的薪水,他们在身份上仍然是“吏民”,而并非行政系统正式的官府之“官”。元丰七年(1084)后,宋初以来协助里正、户长工作的乡书手转而上升为县役,不再承担乡村精英的管理职能。而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初行保甲法之时所推行的以10户为一小保、5小保为一大保、10大保为一都保的编制也发生了变化,改为每5户为一小保、5小保为一大保,10大保为一都保。也就是说,将原来每500户为一都保的管辖范围缩小为250户左右,“但及二百户以上,并为一都保”。[17]而甲头催税的民户范围则一直是以20—30户为主进行的。这样,大大改变了隋唐以来的以100户为一里、5里为一乡的乡村建制。同时,乡村精英的人员构成也比原来增加了几倍甚至十几倍。以隋唐时期的一里500户为例,其乡村精英的人数一般是6—10人;而这时的乡村精英人数每500户已经多至60—120人。[18]广大乡村精英所控制的人户范围是大大的缩小了,与此同时,则是行政管理效能的增强,也表明了国家行政权力向下延伸的努力。这是中国古代社会里的一个很大的变化。另外,虽然宋政府一直是实行以富有的乡村主户担任乡村精英的制度,但是在行政制度的实际运行之中,由于担任这类乡村精英时不时地会遇到代贫苦的下等民户缴纳赋税的可能,还有许多意想不到的负担,所以,富有的乡村主户往往以诡名寄产等方式降低户等,转嫁乡役负担给那些贫下民户,以至于担任乡村精英者多有非富有民户的情况,宋初以来这类乡村精英至此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在实际社会运行过程中,那些富有的乡村民户和形势户却一直是或明或暗地充担着耆长、户长或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乡村精英的社会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