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开辟后的治理方略
一 开辟苗疆
贵州地处川、滇、湖、粤四省之间,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明太祖朱元璋在《平滇诏书》中就强调:“若霭翠辈不尽服之,虽有云南不能守也。”[21]明末清初史地学家顾祖禹曰:“尝考贵州之地,虽偏隅逼窄,然驿道所经,自平溪、清浪而西,回环达于西北凡千六百里。贵阳尤人之心腹也,东西诸府犹人之两臂然。守偏桥、铜鼓以当辰、靖之冲,则沅、靖未敢争也;据普安、乌蒙以临滇、粤之效,则滇、粤不能难也;扼平越、永宁以拒川蜀之师,则川蜀未敢争也。”[22]“欲争云南,必争贵州”,明中央王朝高度重视贵州的战略地位,在平定思州、思南两宣慰司内斗之后,趁机废除两大土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设贵州布政使司。同时,置思州、思南等八府,派遣流官管理,并设立卫、哨、塘、甲、司、所,控制沿线驿道,这就是贵州历史上最早的“改土归流”。
治理好贵州,有利于中央王朝在湖广、四川、云南推行统治。反之,一旦贵州治理不好,中央王朝无法对云南进行有效统治,甚至会动摇东南亚藩属国长期以来对中国藩主效忠的信心。此外,从历史上看,南宋被蒙古大军从大理国南上,南北夹击所亡,南明王朝流亡贵州、云南达十余年,这些经验教训都使清统治者更加重视贵州的战略地位。清代贵州,是贵州行政建置史上最重要的阶段,经历了几次大的省域变革,划入了邻省的部分疆土,同时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基本上奠定了今天的疆界。“朝廷硕画远过前明,其‘熟苗’之在我时日夜间者徐徐化导,广储天庾以图久安长治之术,将见风气日厚,富庶有加。枕滇带蜀可作屏障,金、锡、丹砂足资日用,亦西南一大要都也。”[23]
清初,由于各地反清势力此起彼伏,局势动荡不安,经济萧条,中央王朝暂时无暇顾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甚至为了安抚土司,以免其追随南明王朝残余势力,除继承明制继续实行土司制度统治,还对有功土司大肆封赏,并任用流官统治苗疆大小城镇。顺治五年(1648),朝廷下令:“各处土司,原应世守地方,不得轻听叛逆招诱,自外王化。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与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按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24]这一时期,苗疆的一批土司纷纷归附清中央王朝,被“照旧袭封”。如黎平府下辖的潭溪、八舟、龙里、中林、古州、新化、欧阳、亮寨、湖耳、洪州等地长官司,隶属镇远府的偏桥长官司、邛水长官司,隶属都匀府的烂土长官司等。
清代康熙年间,中央王朝无暇顾及治理苗疆,听任土司蹂躏苗民,苗民不堪压迫奋起反抗的情况时有发生。康熙四年(1665),定番州苗民杀死小龙土司龙象贤、丹平土司莫大成。康熙十二年(1673),土民又杀死小龙土司龙象宾、龙正吟。[25]同年,都匀府苗民杀死夭坝土司夭应禄。[26]康熙四十年(1701),黄平州苗民杀死土司何瓒远。[27]与此同时,贵州雷公山一带“千里苗疆”长期处于“化外之地”的状态,不但对清廷统治贵州构成威胁,而且还影响到周边湖广、四川的边界安定。因此,无论是为了满足统治者大一统的需要,还是地方政府扩大税源的考虑,处于府厅州县包围却具有半独立性质的苗疆“生界”都不可能长期存在。整饬贵州苗疆土司及“化外”之苗,进行改土归流及开辟苗疆的行动,是巩固清廷在黔省统治的大势所趋。
清雍正朝开始在西南地区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雍正四年到十三年(1726—1735年),“湖广、四川、云南、广西、贵州五省被改流的60多个县,长官司以上的土司中,湖广有36个,贵州只有7个”[28]。就改流的土司职衔而言,其他省尚有宣慰司、宣抚司、土知府、土知州,贵州只有长官司、长官副司,可见其时贵州已经没有尚未改流的大土司,所改者只是一些中小土司。明清两代在西南等地区推行的一般意义上的“改土归流”,雍正朝之前贵州即已基本完成。雍正年间,清廷把在黔省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开辟苗疆等事,一律称之为“改土归流”。雍正二年(1724),清世宗严谕:“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莫非朕之赤子?天下共享乐利而土民独使向隅,朕心深为不忍。”[29]在这一整治土司、拯救赤子理念的驱使下,雍正遂任命鄂尔泰着手西南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事宜。但实际上,在定番(今惠水县)、长寨(今长顺县)及雷公山地区,朝廷主要着力于开辟苗疆,把处于“化外之地”的“生苗”纳入清王朝统治体系当中。雍正年间,清王朝在贵州陆续设立清江厅(今剑河县)、八寨厅(今丹寨县)、都江厅(今三都县)、台拱厅(今台江县)、丹江厅(今雷山县)、古州厅(今榕江县)、长寨厅(今长顺县)、归化厅(今紫云县)、仁怀厅(今赤水市、习水县一带)、郎岱厅(今六枝区)、松桃厅、水城厅等。清代雍乾“苗乱”失败以前,雷公山地区还是清廷鞭长莫及的地带。这一地区地域辽阔,据雍正朝镇远府知府方显粗略估计:“黔省故多苗,自黎平府以西,都匀府以东,镇远府以南,皆‘生苗’地。广袤二三千里,户口十余万,不隶版图。”[30]
清雍正年间开辟苗疆,其实也是封建君主专制和苗民民主自治制度之间的一次文化大碰撞。苗民发起的抗争被镇压后,短期内被强制剃发改装、禁止椎牛祭祖等,固有的民族文化遭到严重破坏。温春来认为,“在流官和土司统治的两种不同制度下,清廷在同一地区所能征派的赋役以及必须付出的经济代价”[31]都是大不相同的,他归纳这些代价为驻军费用、修建衙署、官员薪俸等。此外,汉苗之间巨大的文化差异,苗民大大小小的抵抗也影响着清廷的决策。在苗疆设置流官意味着增加日常行政经费、支出衙门官舍建设费用、支出一笔数量不菲的军费开支等,付出的经济代价过大,对朝廷的武力扩张行为亦是重要的制约。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朝中大臣与流官对开辟苗疆后其乡村社会控制手段、管理方式的选择。
二 设土置流
自明初“改土归流”开始,中央王朝为了实现国家权力在苗疆的扩张,最终实现政治一体化的目标,只要具备适当的条件和机会,就会以各种借口对土司实行改土归流。到了清雍正时期,国家一统,疆域空前辽阔,综合国力大增,具备开辟苗疆及后续治理苗疆所需的实力,“卧榻之下岂容他人酣睡”?中央王朝将国家权力扩张到苗疆的欲望日益增强,开辟苗疆成为必然之选。中央王朝凭借武力进入苗疆地区,打破苗民原有的传统社会秩序,改造苗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开始建立流官统治秩序。
水陆交通的改善以及清王朝势力逐渐深入苗疆,加上中原地区的天灾人祸和人口压力,这些因素促使中原地区人民纷纷移民苗疆,贵州迎来了建省以来的又一次移民潮。开辟苗疆之后,清廷开始建立一整套新的政权机构,并健全苗疆的官僚体制。“清初国家对转型后民族地区的控制是大大地加强了,使其在整体上被纳入了国家控制体系之中。”[32]历史、文化、语言、习俗的隔膜,使得清王朝对苗疆的治理比中原地区要困难得多。苗疆原来基本上没有土司,清廷未能在短期内培养出一个忠于中央王朝的基层力量如传统中国乡村士绅阶层来协助流官治理苗民。乾隆朝《贵州通志》编撰者认为,改土归流之后在苗疆设置土司的原因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近世土司之设,亦王者达志通欲之权也。况其先人大抵以军官莅诸彝,久而相安。亦或故为蛮彝长,及国家定鼎,咸能率先效顺,故得久席其荫世不替则,仰体上德以抚柔其人。”[33]清中央王朝一方面采取“土流并置”,将卫所军屯改建或并入州县,逐渐以流官取代土官,加强对苗疆的统治;另一方面,大力推行儒学教育,“使之同于中国”,将苗疆纳入与全国同步发展的轨道。
清中央王朝开辟苗疆后,加强对苗疆的军事控制,于古州设镇,增一名总兵[34]、三名游击、三名守备、六名千总、十二名把总,分左中右三营,安兵三千;升都匀营为协,设副将驻扎八寨厅,增两名游击、一名守备、安兵一千六百名;设清江协,增一名副将、两名游击、两名守备、六名千总,分左右二营,安兵二千名;设丹江营,驻一名参将、两名守备、一名千总、两名把总,安兵一千六百名。此外,由黄平州黄施营移驻施秉兵三百名;稿贡驻兵二百名。[35]常年驻兵总数达9100名。开辟苗疆后,当清廷觉得自然权威势力过大时,改变明朝打压、剪除土官的做法,改为设置并扶持土官的势力,强化科层式权威,消解寨老的自然权威。清廷对参与开辟和清理苗疆的通事或向导大加封赏,“就苗民之随征有功卓著劳绩者,给予世袭土职”,[36]用土司代为管理苗寨。例如,清江厅设土千总6名,管119寨;土把总8名,管72寨;土舍3名,管15寨;土通事4名,管12寨。“土官多为邛水司人,因应募充当通事等授职。”[37]台拱厅设置:高坡土千总、方召土千总、南市土千总;乌漏土把总、榕山土把总、掌下土把总、方拢土把总、龙塘土把总。[38]古州厅设四十堡,于各路苗寨中置土千总7名,土把总6名,外委土舍10名。23名土司均系通事改成。[39]清平县(今凯里市)新设的土司有崖头司(恐为元崖岭司),淳毓雍正十三年以功授土千总。[40]乐榜司,雍正十三年,孙堑以功授土把总。[41]雍正七年设古州同知,下设通事22名分管各寨。乾隆四年(1739),在古州厅又“准给通事以土千把总、土舍之职”。乾隆九年(1744),古州厅仍然有土千总六名、土把总二名、土舍七名[42]。其中,八开土千总设土司汛弁驻守八开寨。
开辟苗疆后,清廷在苗疆“设土置流”,任命许多小土司代为掌握苗疆基层政权。苗疆只能算是“半土半流”“流土并置”,境内流官政府直接控制的地方其实很有限,主要是厅城所在地、军屯及周边苗寨,其余苗寨都是通过朝廷封赐的土司代为管理,实行间接统治。清代苗疆设置的土司,实际上只能称之为土官。土官主要是为流官政府催粮派夫,对辖区内虽有收取各种赋税的权力和上交贡品的义务,但对辖区内民众开田种地、筑坝修渠、修路架桥等扩大生产、发展经济文化的事务,基本上不予过问。实际上,土官对苗民主要着眼于军事上的控制、政治上的管束而已,在“苗乱”等非常时期协助朝廷剿灭叛乱,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根本无力参与,只能起到管制苗民的作用。土司的社会属性主要归于统治者,由于与当地少数民族有密切的联系,又具有“本民族”的民族属性。有的土司就是本地少数民族,或者是汉人被“苗化”的,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另类土著。清廷当然知道利用土司管理苗民有许多弊端,但土司具有熟悉苗情、通晓苗语等优势,依靠他们的协助管理才能实现对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的控制。清王朝的流官反而在苗疆基层缺乏权威,各种劳役摊派和命盗案件,必须依靠土司的协助才能顺利处理。但是,土司却乘机欺压、剥削苗民。“查内地武弁不许干预民事,而苗疆则不然。文员怯懦,不敢轻入峒寨,惟催粮及买物、派夫,则差役前去,持票滋扰。此外,一切争讼、劫杀等事,多系武弁管理。千把微员,皆受理讼词。汛兵营目,全皆勾当公事。威权所及,摊派随之,于是因公科敛,甚而辱其妇女。苗人不甚其忿,而又无所告诉,是以发愤而与之拼命。”[43]
清中央王朝在国家权力扩张到苗疆的过程中采取“设土置流”“土流并重”的措施。杨庭硕认为,“土流并重”的目的,一方面消除土司统治的弊端,另一方面减少国家直接管理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当国家权力在苗疆乡村社会扩张过程中遇到一定阻力时,中央王朝和地方官员便借助小土司的力量实现国家权力扩张的目的。[44]清中央王朝开辟苗疆后,通过一系列治理实践完成了管理权延伸到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底层,实现了中央王权权力的渗透与支配。苗疆除了享有免除“钱粮征收”的优惠政策外,与中原地区已经没有太大的区别,总体上融入了国家管理体系中,国家对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的控制大大地加强了。
学术界通常认为,清代中央王朝统治权力只到达苗疆厅州县衙门的观点,并不十分准确。苗疆土司作为流官的属官,肩负缉捕盗贼、盘查奸伪的职责。清王朝通过厅州县以下的土司和设于水陆交通要道的营、汛、铺、哨、堡,把国家控制深入远离县城的乡镇和场市,构成了统治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的控制网络。清咸丰同治年间,中原地区先后爆发了太平天国起义、捻军起义等,中央王朝因而放任了流官对苗民的剥削、压迫,加之战争导致清水江、都柳江水路不通,商旅阻塞,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四处匪警,动荡不安。此时,对清中央王朝而言,亟须维护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治安,保持政治稳定,但是中央王朝过去一直倚重的土司、屯军,却已经失去其功能和作用,成为无足轻重的职位和群体,从而导致“苗乱”一发不可收拾。贺跃夫认为,“清中叶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基层社会控制的复杂化,清朝国家如果想要维持和加强其在基层的行政控制网,就必须相应扩大它的基层‘管民之官’的官缺设置”[45]。贺跃夫所论述的是传统中国中原地区的基层社会,但推而论之,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确实存在类似的情况,需要扩大“管民之官”,或者说在土司、屯军已经失效的情况下,亟须寻求新的乡村社会管理者。
三 以苗治苗
“以苗治苗”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掌握苗民的文化习俗,用流官、土司配合苗疆的寨老和族长治理苗民,减少清廷统治苗疆的政治阻力;二是尊重苗俗,不用大清律例,而以“苗例治苗”。大部分时期,清中央政府对于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实行的是非正式的管理方式。清政府派遣流官到府厅州县进行直接统治,对于厅县下面苗寨的管理,则实行土司与寨老、族长并置的管理模式。“不管是由于无为渗透,还是出于制度设计,总之没有将国家的正式机构和行政人员延伸到县以下的乡村社会。”[46]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是清中央王朝的统治制度化层面中薄弱的一环,国家法律在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中不起作用,苗民的习惯法才是指导行动的准则,而苗民的习惯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自觉遵守的原因在于习惯法是苗民长期处于自治状态的产物。
寨老制,或称头人制,是苗寨原有的乡村社会管理模式。清代苗疆的寨老和族长不可否认地在苗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上传下达的重要功能,使中央王朝与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寨老和族长如同一个“缓冲器”,减少中央王朝与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之间的摩擦,增强社会结构的弹性,使苗疆流官系统得以正常运转。寨老和族长是活跃于广袤苗疆乡村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社会阶层,他们作为地方精英与苗民有着地方性知识上的共识,流官委任他们作为“在野之官”,使他们拥有中央王朝所赋予的法定特权,并因此产生了一种“非正式权力”。[47]
对于苗寨的管理,主要采取“各本寨择其良善守法者,仍其苗俗,听于本寨内将姓名公举报官。酌量寨分大小,或每寨一二人,或二三人,签为寨头,注册立案,各本寨散苗,听其约束……”[48]议榔和侗款组织中的寨老,对外的公共事务中的输粮、纳税[49]、派夫、应役等,一般只与土司交接任务,再由土司与流官政府打交道。晚至道光三年(1823),贵州巡抚程国仁因为湘西红苗窜入黔省“新疆”,与当地黑苗发生土地纷争,奏请由苗民“公举诚实者”“官给腰牌”的头人,管理苗疆社会较小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较大的案件则由头人上报流官政府,“不得擅自仇害”。“生苗”犯事,头人若是“查办未协,或讳匿不报,将该头人分别究惩”。[50]从这一史料可以看出,清廷推行以苗治苗政策,将苗民推选的头人,用官府的政治权威加以合法化认定,利用他们管理苗寨。苗疆的民间自然权威寨老因其“所占有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本与苗民剥离开来,由于国家制度给予他们身份、财富及许多特殊的合法权力,与国家之间的特殊关系赋予了他们新的角色定位,使之与苗民相分离,成为一个居于国家与苗民之间的特殊权威阶层。一般情况下,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向国家奉献其忠诚,并给予实际的支持;而当他们的利益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当遭到损失或受到威胁时,他们则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控制着苗民”[51]。有学者认为,“(民间自然权威)当族群的整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他们又会为族群说话,担当调和人的角色”[52]。
清廷对于苗疆的管理一直秉持“无事为上”的态度,尽量避免滋扰苗民。他们对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主要采取以苗治苗的手段,由科层式权威小土司代管若干村寨,依赖寨老、族长等苗疆自然权威、传统权威直接管理苗寨。清中央王朝在开辟苗疆后采取“以苗治苗”的做法,设置众多小土官代为维护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的社会治安等。中央王朝采取“以苗治苗”和“土流并置”的方式,在县以上设置流官,在县以下的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用土司或寨老、族长等维持社会治安,形成了国家政治秩序的“一体化”。[53]靖道谟等编纂的(乾隆)《贵州通志》“艺文志”卷四十记载:雍正时镇远府知府方显,曾经借用“议榔”对苗民进行招抚诱降。在丹江、台拱、清江一带“游说各寨”,召集各处榔头议榔,“公举榔头管理寨事”。此外,(乾隆)《贵州通志》“师旅考”卷二十四记载,一些榔头“望风归附……愿为良民”,“于是清理户口,编里甲,版图登之”。因此,有的榔头被流官委任为不同名目的基层统治者。这部分榔头既是本榔社的领袖,又成为土官,在经济稍有发展的地方,还借助拥有的政治权力资本变成了地方的“富豪”。
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在许多传统的乡村社会,特别是古代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认为,陌生人、异乡人、外来者都是“用心难以捉摸的危险人物”,[54]其主要原因应该是清水江流域乡土社会的不流动性,“被土地宥住”的生活环境铸就了当地人对“外来人的敌意”。清王朝开辟苗疆后,并没有沿用在其他民族地区“剪除夷官”政策,而是在苗疆实施流官与土司、寨老、族长并存的混合管理制度,采取流官监控下的“以草捆草,以苗治苗”政策。
四 废土置流
清代康熙朝,大军进剿西南主要着眼于消灭南明残余势力,对于归降的土司,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大多允准以原职世袭。雍正朝开辟苗疆后,中央王朝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设土置流、以苗治苗的办法管理苗疆乡村社会。但是,这种宽松的政策也带来诸多弊端,主要就是土司瞒上欺下、包揽词讼、贪虐无度等,土司变成尾大不掉的“土皇帝”,严重影响清中央王朝对苗疆乡村社会的统治。
今留存下来的一块碑文就详细地记载了土司压迫苗民,导致苗民愤而越级告状的史实。“贵州黎平府正堂加口级纪录五次姚。为土司违例殃民,叩天作主,雨露均恩事。康熙五十六年三月初三日,奉布政使司转奉护理巡抚贵州督察院加三级纪录二次白批:本司详据著府详复土民欧齐苏呈控潭溪司、龙里司、亮寨司、欧阳司、中林司、新化司、八舟司等银粮,先经土民具控土司贪虐,构讼多载,于康熙三十九年间,奉前院王饬行民粮归府完纳。直念土司自批申解在案。今欧齐苏等复以土司加派收粮杂项,原敛谋求印等情,上吁宪辕查报遵行,黎平府确审后,兹据详复前来,土司索派各情均无实据,土民之意,不过欲赴府领经粮草,以免土司之需索耳。夫粮已归府,而仍责以批解,不肖土司借以苛索,情之所有关,审无实据,而民之控岂尽于虚?今请宪台不许土司苛虐派累苗民外,其各寨民粮,俱令造报花名清册,以绝隐瞒。该府给发由单,使绝苛索包揽,则土司不能苛索,而差棍无由侵渔。至所控土司干预词讼一节,亦应檄行该府严饬土司,只许缉查匪类,不许干预民词,私征钱粮,勒折浮收等弊,勒石示禁,以安民生者也。……倘该土司故违苛索,即行揭报,以凭参处。至收府地方钱粮,如有土司差棍包揽,该府务须照例穷治,毋使苗民出汤火而复罹汤火也。比檄奉此,拟合就行,为此仰府官吏遵照牌内宪札事理,即使饬行各土司遵照,不许土司苛虐苗民。各寨民粮俱造报花名清册,使民自封投柜,即给串票,以绝隐瞒,毋须土司差棍包揽。如违,严拿究治,仍严饬土司,只许缉查匪类,不许干预民词钱粮……”[55]按清王朝的规定,土司的主要职责是管束苗民、缉查匪类、守卫疆土,不能干预“民词钱粮”。但是,碑文内容记载潭溪司、龙里司、亮寨司、欧阳司、中林司、新化司、八舟司的长官司“贪虐、构讼”,任意“加派收粮杂项”,苛索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土民(即“苗民”)欧齐苏等越级到黎平府呈控。当然,土民越级呈控,一方面反映其对流官政府的信任,希望通过流官政府之手解决中间商(土司)欺上瞒下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流官政府势力不断深入苗疆,“王法”深入人心,土司力量日趋式微的表现。黎平府为了苗疆的政治稳定,专门勒石示禁,强调“不许土司苛虐派累苗民”,“只许缉查匪类,不许干预民词钱粮”。[56]
任何一项制度最初都是考虑到利大于弊才制定执行的。开辟苗疆之初,苗民与汉民之间文化风俗迥异,语言不通,苗民的反抗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设置“新疆六厅”并在战略要地设置营汛弁兵、屯军,用重兵控制苗疆。同时,清廷封赏一批追随清军参与征苗、立有军功的土通事(汉苗兼有)为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土舍等。利用他们熟悉苗语和苗情的优势,希冀达到“以苗治苗”的效果。但是,世袭任职的土司,积久成弊,利用汉苗之间的语言、文化隔阂,瞒上欺下,使下情不能上达,成为“苗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咸丰朝宦游黔省的胡林翼即指出:“官取于苗者十之三,土司、通事、差役之取于苗者十之七。……台拱、丹江、古州、八寨、清平,其弊尤深。”[57]
咸同“苗乱”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就是平时剥削苗民最厉害的土司。咸同“苗乱”镇压下去以后,流官普遍认识到,土司横行乡里是导致“苗乱”的原因之一,主张将土司概行裁革。《苗疆闻见录》载,“土司借威官府,往往因而科索之。历来‘苗乱’,半由土司激愤而成。此次苗疆肃清,不复袭设土司,亦靖苗之一大端云”。[58]作者此处所云的“此次苗疆肃清,不复袭设土司”指的是咸同“苗乱”之后,不再设置土司。湘军将领邓善燮《禀陈苗疆善后事宜十五事》曰:“裁革土司,以免隔阂。……分设里长、甲长,而迁其土目于内地。”[59]邓善燮极力主张裁革土司,他说:“从前改土归流,留此分制苗众,在当时或有不得已之故。后来流弊滋生,实酿祸乱。该土司尽系汉人,与苗素不相洽,无事则凌虐暴戾,有事则相率窜逃;而且钱粮词讼从中隔阂,多为不便。今如一律裁革。”[60]邓善燮说“该土司尽系汉人”,此说与历史事实不符合。可能的原因是这些苗土司自认为属于社会上层,为了与属下的苗民区别,显示自己高贵的身份,长期仿效汉文化,隐瞒自己的原来族类,使得时人认为他们是汉人而不是苗人,这应该是文化上而不是血缘意义上的。邓善燮的主张经过其他黔省大员讨论后形成如下共识:“土司朘剥苗民,在承平时确有如此情状。军兴以来,土司颠沛流离,无复从前气习。若改为云恩骑尉世职,亦属太多,似非尽善之道。……谕令各土司自今以往,于所部苗民,不准科敛凌虐,并不准包揽钱粮,擅理词讼,违者即先革除治罪,不另请袭职,则土司之弊可除。”[61]晚至同治十二年(1873),贵州镇远籍官员谭钧培再次上书主张彻底裁撤土司,原因是“贵州理苗之官,虽经改土归流,而土司之未尽裁者,恒得恃其世守之职,鱼肉苗民。故苗每由此而构衅,且自鄂尔泰开辟苗疆后,苗民之生齿日繁,今复苗屯杂处,尤不可不裁土司以杜纷扰”。[62]上述材料表明,平时土司盘剥苗民甚重,引起其刻骨的仇恨,在咸同“苗乱”中被苗民打击得所剩无几。但是地方官考虑到骤然废除土司,善后安置成为一个大问题,裁革土司成为一个议而难决的话题,只能采取严加管束土司的权宜之计。光绪九年(1883),署理云贵总督岑毓英、贵州巡抚林肇元再次提出酌改土司为世职的建议,认为土司确实是“苗乱”之源,“地方官为流水父母,土司为万年父母”,土司利用苗汉文化的隔阂,以及“苗夷”不识文字等,“反假地方官之教令,颠倒诡诈,以行其朘削,恶归官而利归己”。岑毓英、林肇元建议采取调虎离山之计,安排土司到外地担任千总、把总等职务,将土司所管地方编入保甲,另设保正、甲长管理。[63]此奏议的批复因史料缺失,结果不详,但地方志中记载的土司多数于光绪年间被废除,可以推测岑毓英、林肇元的奏议应该是被批准了的。
清代后期,处理苗疆土司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情况:第一,土司本身尚有势力并积极参加镇压“苗乱”者,继续准予世袭。第二,被苗民义军杀绝的土司,参照湘西做法另设不世袭的苗官治理。如台拱、清江、丹江、八寨、古州、都江、下江七厅部分地区施行。[64]台拱厅高坡土千总周钧瑞等,皆于咸同“苗乱”中受打击身亡绝嗣。[65]都匀府都匀正长官吴永文咸同“苗乱”中被苗军击毙,后裔衰微,在办理善后事宜中被废。[66]大塘州(今平塘县)之通州、丹行、丹平三土里杨氏,“咸同‘苗乱’被杀,荡然无存”。[67]清江厅柳旁土千总曾氏,受到“苗乱”的打击,官府认为没有承袭的意义而被裁革。第三,对苗民仍有苛虐情事的土司,予以革职。对已衰落的土司,只要不继续作恶,让其继续任职,死后不再世袭,让其自行消亡。如贵定县大小平伐、新添等长官司宋氏,光绪年间势衰,钱粮归县征收,遂停袭。第四,削弱土司权力,或改授流官名号,给世俸供其养家,使其有职无权。如锦屏县亮寨长官司龙氏,“直至民国初年,皆有里准继袭者,然仅有虚名,并无实权之可言”。[68]平越直隶州杨义长官司金家良,以及中坪、高坪两土舍,虽仍继续承袭,只不过为官家代征钱粮,不能干预民间词讼,不过问地方行政,事实上亦已失权。[69]